1. 鐵西區更換一證一碼(地稅)(1)先去鐵西行政審批大廳3樓地稅窗口補錄相關信息。
(2)去地稅所拿三方協議,去銀行重簽三方協議,之后去國稅局四樓的地稅辦公室重簽三方協議、重新發行證書。地稅大廳電話:25644155 地稅綜合窗口電話:85867141
2.新辦企業要在30天之內去稅務局補錄信息
3. 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消費稅:電池4%;涂料7%。詳見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95號文件。
4.賣二手車,實行簡易征收辦法的,如果放棄減按2%征收,按3%征收,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金稅:金稅系統需要升級之后才可以給“一證一碼”的納稅人開具發票。
· 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9號
為便于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重點領域(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和技術轉讓所得等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中有關報表進行了修改,現對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中《附1-1.不征稅收入和稅基類減免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附表1)》填報說明第25行“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項目”,刪除其中“全球獨占許可”的內容。
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中《附1-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附表2)及填報說明》廢止,以《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見附件1)替代。
三、企業2015年第4季度(含2015年10至12月,下同)預繳和定率征稅企業2015年度匯算清繳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本公告《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4季度預繳和定率征稅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度匯算清繳填報說明》(見附件2)進行納稅申報。
2015年第4季度預繳申報期和定率征稅企業2015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后,本公告附件2停止執行。之后,企業預繳和定率征稅企業匯算清繳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相關規定填報。
本公告適用于2015年10月1日后的納稅申報。
特此公告。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5〕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精神,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的四項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范圍實施。現就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二、關于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本通知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三、關于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個人股東獲得轉增的股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3.股東轉讓股權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4.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資額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注冊在中國境內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6.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四、關于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定應納稅額。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獲得股權時的公平市場價格確定。
3.技術人員轉讓獎勵的股權(含獎勵股權孳生的送、轉股)并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于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4.技術人員在轉讓獎勵的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技術人員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后沒有取得收益或資產,或取得的收益和資產不足以繳納其取得股權尚未繳納的應納稅款的部分,稅務機關可不予追征。
5.本通知所稱相關技術人員,是指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決議批準獲得股權獎勵的以下兩類人員:
(1)對企業科技成果研發和產業化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包括企業內關鍵職務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者核心技術、工藝流程作出重大創新或者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
(2)對企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人員,包括主持企業全面生產經營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生產經營合計占主營業務收入(或者主營業務利潤)50%以上的中、高級經營管理人員。
企業面向全體員工實施的股權獎勵,不得按本通知規定的稅收政策執行。
6.本通知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7.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實行查賬征收、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0月23日
· 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
· 為轉變政府職能,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現予以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
2.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
3.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清單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12日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規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以下簡稱優惠事項)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優惠,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事項,以及稅法授權國務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優惠事項。包括免稅收入、減計收入、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所得減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低稅率、稅額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減免等。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自行判斷其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凡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留存備查資料參見《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見附件1)。
稅務總局編制并根據需要適時更新《目錄》。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備案,是指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2),并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相關資料的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留存備查資料,是指與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有關的合同(協議)、證書、文件、會計賬冊等資料。具體按照《目錄》列示優惠事項對應的留存備查資料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對《目錄》列示的部分優惠事項,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聯合補充規定其他留存備查資料。
第六條 企業對報送的備案資料、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
第八條 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在享受優惠起始年度備案。在減免稅起止時間內,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條件無變化的,不再履行備案手續。企業享受其他優惠事項,應當每年履行備案手續。
企業同時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或者某項稅收優惠需要分不同項目核算的,應當分別備案。主要包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減免項目,以及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等優惠事項。
定期減免稅事項,按照《目錄》優惠事項“政策概述”中列示的“定期減免稅”執行。
第九條 定期減免稅優惠事項備案后有效年度內,企業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一)仍然符合優惠事項規定,但備案內容需要變更的,企業在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二)不再符合稅法有關規定的,企業應當主動停止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條 企業應當真實、完整填報《備案表》,對需要附送相關紙質資料的,應當一并報送。稅務機關對紙質資料進行形式審核后原件退還企業,復印件稅務機關留存。
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企業可以到稅務機關備案,也可以采取網絡方式備案。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附送相關紙質資料的企業,應當到稅務機關備案。
備案實施方式,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受理備案時,審核《備案表》內容填寫是否完整,附送資料是否齊全。具體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一)《備案表》符合規定形式,填報內容完整,附送資料齊全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在《備案表》中標注受理意見,注明日期,加蓋專用印章。
(二)《備案表》不符合規定形式,或者填報內容不完整,或者附送資料不齊全的,稅務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企業補充更正。企業對《備案表》及附送資料補充更正后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及時受理備案。
對于到稅務機關備案的,稅務機關應當場告知受理意見。對于網絡方式備案的,稅務機關收到電子備案信息起2個工作日內告知受理意見。
第十三條 對于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優惠事項,企業已經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的,應當予以調整。
第十四條 跨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匯總納稅企業)的優惠事項,按以下情況辦理:
(一)分支機構享受所得減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安置殘疾人員、促進就業、部分區域性稅收優惠(西部大開發、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深圳前海、廣東橫琴、福建平潭),以及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稅額優惠,由二級分支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他優惠事項由總機構統一備案。
(二)總機構應當匯總所屬二級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填寫《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已備案優惠事項清單》(見附件3),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并報送其主管稅務機關。
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區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優惠事項的備案管理,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明其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企業不能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不能證明企業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稅務機關追繳其已享受的減免稅,并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處理。
企業留存備查資料的保存期限為享受優惠事項后10年。稅法規定與會計處理存在差異的優惠事項,保存期限為該優惠事項有效期結束后10年。
第十六條 企業已經享受稅收優惠但未按照規定備案的,企業發現后,應當及時補辦備案手續,同時提交《目錄》列示優惠事項對應的留存備查資料。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責令企業限期備案,并提交《目錄》列示優惠事項對應的留存備查資料。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管理優惠事項,嚴禁擅自改變稅收優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變相實施行政審批。同時,要全方位做好對企業稅收優惠備案的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發現企業預繳申報享受某項稅收優惠存在疑點的,應當進行風險提示。必要時,可以要求企業提前履行備案手續或者進行核查。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采取稅收風險管理、稽查、納稅評估等后續管理方式,對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情況進行核查。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后續管理中,發現企業已享受的稅收優惠不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停止享受優惠,追繳稅款及滯納金。屬于弄虛作假的,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履行審批、審核或者備案程序的定期減免稅,不再重新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電池涂料消費稅
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5號
現將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16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鉛蓄電池自 2016年 1月 1日起 按4%稅率征收消費稅。
二、生產、委托加工電池的納稅人辦理稅款所屬期2016年1月及以后的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使用調整后的《電池消費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和我國電池、涂料行業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電池、涂料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為:
(一)電池4%;
(二)涂料7%。
四、外購電池、涂料大包裝改成小包裝或者外購電池、涂料不經加工只貼商標的行為,視同應稅消費稅品的生產行為。發生上述生產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第四條所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是指具有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頒發、現行有效的《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使用CMA徽標),且《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附表中具備相應電池、涂料檢測項目的檢測機構。
六、納稅人生產、委托加工《通知》第二條規定的電池、涂料,可按類別提供檢測報告,但納稅人在提供檢測報告時應一并報送該類產品明細清單,且明細清單的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應與會計核算、銷售發票內容相一致。
七、本公告自 2016年 1月 1日起 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號)附件2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